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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所甲字第 4839 號
要旨
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依照法務部 80 年 7 月 20 日法八○監字第 11283 號函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切實遵照法務部八十年七月二十日法八○監字第一一二八三號函有關「男性被告宜留三公分之平頭髮型,不得強令被告理光頭」之規定辦理;被告如要求理三分短髮者,應留聲請書存查,請查照。
說明
奉 法務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二五四三號函辦理。
正本
本署所屬各看守所
副本
各少年觀護所、本署所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