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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所甲字第 483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3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依照法務部 80 年 7 月 20 日法八○監字第 11283 號函規定辦理

主旨

關於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切實遵照法務部八十年七月二十日法八○監字第一一二八三號函有關「男性被告宜留三公分之平頭髮型,不得強令被告理光頭」之規定辦理;被告如要求理三分短髮者,應留聲請書存查,請查照。

說明

奉 法務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法八三監字第一二五四三號函辦理。

正本

本署所屬各看守所

副本

各少年觀護所、本署所務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義所甲字第 483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3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羈押被告之理髮問題應依照法務部 80 年 7 月 20 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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