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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經紀字第 15268 號
要旨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不以司法院與行政院依同條第四項所指定之六十五所專業鑑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主旨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不以司法院與行政院依同條第四項所指定之六十五所專業鑑定機構出具者為限,請參辦。
說明
一 依 法務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法 84 檢決字第二八七六八號函辦理兼復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八月廿九日中檢輝文字第一一○五號函。
二 檢附前開法務部函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各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