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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義經紀字第 1526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不以司法院與行政院依同條第四項所指定之六十五所專業鑑定機構出具者為限

主旨

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不以司法院與行政院依同條第四項所指定之六十五所專業鑑定機構出具者為限,請參辦。

說明

一 依 法務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法 84 檢決字第二八七六八號函辦理兼復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八月廿九日中檢輝文字第一一○五號函。

二 檢附前開法務部函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影本各乙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義經紀字第 1526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之「鑑定報告」,不以司法院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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