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 台會議字第 136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可免移付懲戒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 年 7 月 29 日 76 局參字第 20018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是否可免移付懲戒。【本會函覆要旨】本會認為如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之案件,自可免予移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 台會議字第 136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