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 台會議字第 1365 號
要旨
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可免移付懲戒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 年 7 月 29 日 76 局參字第 20018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是否可免移付懲戒。【本會函覆要旨】本會認為如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之案件,自可免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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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可免移付懲戒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76 年 7 月 29 日 76 局參字第 20018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十年,是否可免移付懲戒。【本會函覆要旨】本會認為如合於公務員懲戒法第 25 條第 3 款規定之案件,自可免予移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