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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700236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民間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應參加責任保險,其保險契約於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定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主旨

本院依公證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民間之公證人責任契約,每一保險事故之最低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高雄少年法院除外),並請各地方法院轉知所屬民間公證人。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北地區公證人公會、臺中地區公證人公會、高雄地區公證人公會、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秘書處第三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三字第 09700236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民間公證人於執行職務期間,應參加責任保險,其保險契約於每一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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