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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9)院台廳一字第 05458 號
要旨
各級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規定,每年出版民、刑事裁判書彙編,刊載裁判書全文。爰修正「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並檢送例言稿一份
主旨
檢送修正之「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之方式」及例言稿各乙份,如附件(一)(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院七十九年八月十三日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編印裁判書研討會決議,核發「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乙份如附件(一)。本院(78)院台廳一字第○八四四○號函頒之有關附件,隨同修正。
二、各級法院民、刑裁判書彙編,每期目錄前應撰印例言,說明編印裁判書彙編之依據、目的、體例及所刊載裁判書之範圍,使閱者有所瞭解。例言稿如附件(二),用供參考,並資統一。
正本
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附件 一:
┌───────────────────────────────────┐│各級法院編印裁判書彙編之方式 │├──────────────────────┬────────────┤│ 編印方式 │ 說明 │├──────────────────────┼────────────┤│壹、名稱: │1.本彙編依法院組織法第八││一、(法院全銜)民事裁判書彙編 │ 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二、(法院全銜)刑事裁判書彙編 │2.一、二、三審法院民事及││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 │ 刑事裁判書,其性質不同││四、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彙編 │ ,原則上應分別編印,但││ │ 案件較少之法院,得將民││ │ 、刑事裁判書合併編印。│├──────────────────────┼────────────┤│貳、封面格式 │ ││ 中華民國()年()至()月()年第()期│ ││ (彙 編 名 稱) │ ││ (編印法院名稱)編印 │ │├──────────────────────┼────────────┤│參、刊載裁判書之範圍: │1.刊載之裁判書包括已確定││一、民事部分: │ 及未確定之裁判書。 ││ 1.各種訴訟事件之各項實體判決。 │2.所謂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2.各種訴訟事件之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 │ 及具有爭議性或原則性之││ 3.其他事件之裁定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 │ 裁定,由各法院庭長選擇││二、刑事部分: │ ,並送院長核定後刊載。││ 1.各種審判案件之各項實體判決暨相關之刑事│ 承辦法官認其所為裁判具││ 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有參考價值、爭議性或原││ 2.各種審判案件之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 │ 則性者,亦得提出以供選││ 3.其他具有爭議性或原則性之裁定。 │ 擇。 ││三、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部分: │3.少年管訓事件、少年刑事││ 1.行政訴訟事件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 案件之少年、一般刑事案││ 之各項實體判決及實體上議決書。 │ 件之共犯少年及妨害風化││ 2.其他具有參考價值或原則上重要性之裁判或│ 案件之被害人,其姓名應││ 議決書。 │ 予刪除以「○○○」代之││ │ 。 ││ │4.除前項情形外,所刊登之││ │ 裁判書應連同承辦法官及││ │ 書記官之姓名,全文刊載││ │ ,不得增加或刪除其內容││ │ 或文字,但毋庸蓋用法院││ │ 印信及書記官名章。 │├──────────────────────┼────────────┤│肆、出版時間: │ ││ 各法院裁判書由各法院自行編印,原則上每年│ ││ 出版二期,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出版;但福建│ ││ 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台灣澎湖地方法院及福建│ ││ 金門地方法院得每年出版一期。 │ │├──────────────────────┼────────────┤│伍、印刷規格: │ ││一、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編│ ││ 印之裁判書或議決書彙編,印刷規格請自行決│ ││ 定。 │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書彙編│ ││ 印製十六開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裝訂精裝本│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以平裝本為原則。精裝本│ ││ 每冊約八百頁至一千頁,平裝本每冊約六百頁│ ││ 至八百頁。以照相製版或影印方式編印。 │ ││三、台灣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之裁判書彙編封面│ ││ 紙張及顏色,由台灣高等法院統一決定之。福│ ││ 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之裁│ ││ 判書彙編比照台灣高等法院之決定辦理。 │ │├──────────────────────┼────────────┤│陸、目錄: │每期民、刑裁判書彙編均應││ │分別編印目錄,其超過一冊││ │者,於第一冊編印目錄 ││一、民事裁判書彙編部分: │1.依裁判日期之先後順序排││ (裁判日期) 頁次│ 列。 ││ ()年()月()日()年度()字第()號│2.同日有不同字號裁判數件││ (案由)…│ ,分別依附表一、二、三││ 年度()字第()號(案由)…│ 所列順序排列。 ││ ()年()月()日()年度()字第()號│3.同日有同字號裁判數件,││ (案由)…│ 依案號號數先後順序排列││ │ 。 ││二、刑事裁判書彙編部分: │1.經宣示之裁判按宣示日期││ 頁次│ ,未經宣示之裁判按製作││ (被告姓名或 │ 日期排列。 ││ 法 人 名稱) (案由)… │2.同日有裁判數件,其排列││ │ 順序由各法院斟酌決定,││三、行政裁判書彙編部分: │依裁判書日期及字號之順序││ 頁次 │,依序編輯。 ││ ()年度()字第()號… │ ││四、懲戒議決書彙編部分: │依議決書日期及字號之順序││ 頁次 │,依序編輯。 ││ ()年度()字第()號… │ │├──────────────────────┼────────────┤│柒、索引 │ ││ 初期因裁判書彙編已有目錄可供查閱,似無編│ ││ 印索引之必要,迨累積相當時日後,如認有編│ ││ 印之必要,再由各法院自行編印。 │ │├──────────────────────┼────────────┤│捌、發送對象: │1.裁判書彙編原則上每冊印│├─────────────────┬────┤ 製一百本。 ││ 機關或單位 │估計本數│2.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並應│├─────────────────┼────┤ 分送有關之行政機關,如││ 行政院 │ 二 │ 印製之本數不足,得不發││ 立法院 │ 二 │ 送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考試院 │ 二 │3.本院暨所屬法院包括最高││ 監察院 │ 二 │ 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 本院暨所屬法院(編印彙編之法院│ 二七 │ 懲戒委員會、台灣高等法││ 除外) │ │ 院以下各級法院、福建高││ 法務部及編印法院所配置之檢察署│ 二 │ 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 │ 三 │ 門地方法院。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各│ 二 │4.設有法律系之大學有七所││ 該法院當地之律師公會 │ │ 、法律研究所有七所。 ││ 大學法律系及法律研究所 │ 一四 │ ││ 全國公立圖書館 │ 二五 │ │├─────────────────┼────┤ ││ 合計 │ 八一 │ │└─────────────────┴────┴────────────┘附件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裁判書彙編之例言稿例言
一、本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自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按季出版民、刑事裁判書彙編,刊載本院裁判書全文,以供各界研究參考。
二、本彙編刊載裁判書之範圍如左:
(一)民事部分:1.各種訴訟事件之各項實體判決。2.各種訴訟事件之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3.其他事件之裁定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
(二)刑事部分:1.各種審判案件之各項實體判決暨相關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2.各種審判案件之裁判具有參考價值者。3.其他具有爭議性或原則性之裁定。
三、本彙編刊載之裁判包括未確定者。依出版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出版品對於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
四、本期彙編包括民事○冊,刑事○冊。民事部分刊載本院○○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之民事裁判,計○○則,刑事部分刊載本院○○年○月○日起至同年○月○日止之刑事裁判,計○則,均按裁判日期之先後順序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