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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595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少年法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得以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主旨

有關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為命負擔教養費之裁定,是否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疑義案。

說明

行政執行法制定之目的在於貫徹行政機關之自力執行力,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第 1 項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雖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然應不屬於行政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所規定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範疇;且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0 條第 2項已明文規定少年法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即應由本院所屬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秘台廳民二字第 0595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4 月 03 日發布,要旨:少年法庭所為命負擔教養費用之裁定,得以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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