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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16513 號
要旨
促參案件是否屬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電業設施,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認定,並得依同法第 46 條規定,向主辦機關經濟部提出申請
主旨
關於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公共建設案件涉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電業法適用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96 年 4 月 25 日工程技字第 09600146660 號函。
二、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稱電業設施,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經營發電、輸電、配電業務,因供給電能而需設置之相關發電、輸電、配電、變電設施。」本件龍風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風公司)籌備處規劃興建火力發電廠,有關該項設施是否屬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電業設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認定之。次查貴會 94 年 6 月 24日工程技字第 09400220280 號令修正發布之「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第 3 點規定:「促參法第3 條之各項公共建設,民間均得依促參法第 46 條規定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又促參法第 46 條規定:「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者,應擬具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法令規定文件,向主辦機關提出申請。(第1 項)主辦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案件,應於一定期限內核定之。(第2 項)」準此,本件龍風公司籌備處規劃興建火力發電廠,如經經濟部認定屬促參法第 3 條之公共建設,自得依同法第 46 條規定,向主辦機關經濟部提出申請,至於申請人得否依促參法享有融資及租稅優惠等,則視主辦機關是否核定而定,此部分應由經濟部依法本於權責審酌之。
正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