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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法三字第 097320361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8 月 10 日

要旨

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規定,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即可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

主旨

有關本府都市發展局建議對違反電子遊戲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者,依法務部 91 年 7 月 31 日法律字第 0910700384 號函釋辦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97 年 7 月 31 日北市商三字第 09732774900 號函。

二、查法務部 91 年 7 月 31 日法律字第 0910700384 號函略以:『行政執行適用行政執行適用之範圍,不以經行政處分課予不行為義務者為限,尚包含直接「依法令」負有不行為義務者在內。換言之,違反商業登記法第八條第三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規定之不行為義務,經依行政執行法上開規定,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即可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包含斷水斷電措施)執行之。』

三、按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中依法令負有行為義務之規定,因法令本身為一般性、抽象性規範,以之作為強制執行根據,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實未盡周延,故學者大多皆持懷疑及否定之看法(蔡○○著行政執行法修訂三版第 113 頁參照、翁○○主編行政法一九九八下冊第 913 頁參照)惟依法令之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方得予以強制執行,該限期履行之書面通知,實務上承認其為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得提起行政救濟(翁○○主編行政法一九九八下冊第 914 頁參照)。四、有關電子遊戲場業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雖於前揭法令無行政罰規定,惟基於行政罰係著重於對於行為人過去違反法令義務之行為予以制裁,目的重在處罰;行政強制執行則是在於督促行為人履行其法律規定之義務,目的在於達成法律應有之狀態,兩者之性質、目的皆有不同,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項業已明定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業務,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亦已明定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如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業已明確課予相對人法律義務,如逾期仍有不履行之情事,自不因前揭法令無處罰規定,而影響主管機關移送執行之權限。基於該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之書面通知為行政處分之性質,其處分之依據為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條規定,故處分書上爰請載明商業登記法第 8 條規定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5 條規定,以利行為人明確知悉其負擔不行為義務之法令依據。

五、又本案因事涉中央法令之解釋,倘貴處仍有疑義,建請函詢法務部解釋為宜。

正本

臺北市商業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北市法三字第 097320361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0 日發布,要旨:違反商業登記法第 8 條第 3 項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