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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四字第 0980011603 號
要旨
公教人員子女獲有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之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等補助者,如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或減免學雜費,仍得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詳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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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3 日局給字第 09800623124 號
主旨
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獲有補助者,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本局民國 98 年 3 月 31 日局給字第 0980061563 號函規定略以,行政院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爰依上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獲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上開所稱「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係指因特殊身分另獲有其他政府助學措施之獎助,或因特殊身分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以免重複補助。以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因屬國民義務教育,與上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不同,故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未獲有特殊身分之獎助、未獲因特殊身分而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均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茲查「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三、補助對象(一)規定,設戶籍並居住於離島地區,依學區劃分,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及五、(一)規定略以,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教育部補助款中挹注。以上開補助辦法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及第 17條訂定,其訂定目的係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其書籍費及交通費補助目的與前開附表九說明五規定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助學措施之目的及依據有別,且其免雜費與本島就讀公立國民中學因屬義務教育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相同,爰公教人員子女依本補助辦法獲有書籍費、雜費或交通費補助者,得依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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