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09800091583 號
要旨
機關因公務作業所紀錄之各式資料,如具機關法定職能運作、保障機關法定權益、提供民眾資訊、學術研究參考、影響社會公益及保存文化制度等性質者,應依法辦理歸檔並妥適保存與開放應用
主旨
各機關處理公務或因公務產生之各類型公務紀錄資料,請確依檔案法令相關規定歸檔管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局 97 年 12 月 24 日檔徵字第 0970010231 號函諒達。
二、過來部分機關仍有應歸檔之重要文件散俠情事,為使彰顯機關發展歷程及業務成果之各類型公務紀錄妥適保存與開放應用,請就存置於業務單位或各級首長、副首長辦公室,具下列性質且足供機關內外部使用之檔案,辦理歸檔:
(一)機關法定職能運作,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者。
(二)具保障個人、團體或政府機關法定權益者。
(三)具滿足民眾「知」的權利之資訊價值者。
(四)具學術研究參考者。
(五)具影響國家、地方發展及社會公益者。
(六)具保存歷史文化、典章制度或科技價值者。
正本
總統府第二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家安全局、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及司法院所屬、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行政院秘書處及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省(市)、縣(市)政府、省(市)、縣(市)議會
副本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