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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12403 號
要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 7 條所稱「主要成員」之認定範圍
主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主要成員」範圍之認定,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建議如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僅有 1 人且係外國人時,應從寬認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23 日台內民字第 0960045358 號函。二、按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所稱「主要成員」範圍之認定,前經 貴部 94 年 7 月 6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5627 號函釋認為:「外國人(含外國法人或團體)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發起人、清算人、經理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之一,且外國人所佔該項之名額超過半數而言。另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過半數為外國人(含外國法人或團體)所有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其社員人數過半數為外國人時,足以形成機關之意思。上開各種情形,均應認該團體或公司之主要成員為外國人。」至於旨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僅有 1 人且係外國人時,是否得從寬認定「主要成員」之範圍乙節,事涉政治獻金法規定所稱「主要成員為外國人」,究指外國人擔任上開各項職務人員總額過半數或僅佔其中 1項名額過半數而定,宜請 貴部本於職權參酌該條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審酌之。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