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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刑一字第 0980012855 號
要旨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流程工作標準書」,已自民國 98 年 6 月 1 日實施,檢送其影本提供參考
主旨
檢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流程工作標準書」影本 1 份(如附件),請轉 貴院庭長、法官參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刑事廳案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98 年 5 月 27 日移署專二彰縣唐字第 098007925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供參。
二、旨揭作業流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訂 98 年 6 月 1 日實施。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已轉知所屬各級法院,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均含附件)
附件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函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7 日移署專二彰縣唐字第 09800792572 號主 旨:檢送本署「辦理人口販運被害人安全送返原籍國(地)作業流程工作標準書」1 份,自 98 年 6 月 1 日實施,請 查照。
正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衛生署、司法院刑事廳、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兒童局、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
副本
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