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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0980013663 號
要旨
為確保未來各項公務不受 H1N1 新型流感疫情影響,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因應 H1N1 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 A2 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檢送「因應 H1N1 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 A2 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請 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73198 號書函辦理,並檢送前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書函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8 日部法二字第 0983073198 號
主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檢送「因應 H1N1 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 A2 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 98 年 6 月 4 日局考字第 0980062655 號函辦理,並檢附該函及附件影本 1 份供參。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中央研究院、國史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考選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國家安全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副本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函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4 日局考字第 0980062655 號
主旨
檢送「因應 H1N1 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 A2 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依據 H1N1 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意見辦理。
正本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人事機構、省市政府人事機構、省諮議會人事機構、直轄市議會人事機構、各縣市政府人事機構、各縣市議會人事機構
副本
銓敘部、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H1N1 新型流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附件
因應 H1N1 新型流感第二、三級(對照舊版為 A2 級)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採行措施建議
一、掌握機關人力資源狀況各機關透過人事作業通報系統,掌握所屬員工感染及缺席狀況,必要時,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彙整及提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二、規劃應變措施為確保未來各項公務不受疫情影響,各機關應檢視現有之緊急應變計畫,依以下原則加以調整:
(一)未來發生大流行時,恐將有相當比例員工因生病、配合防疫措施或照料家人而暫時無法工作,故應落實職務代理機制,並視需要規劃人力調度因應。
(二)分析疫情期間必須繼續辦理及可暫緩辦理業務,確認須辦理業務在人力短缺時仍可維持,並視需要研訂工作流程,作進一步之授權簡化,以節省人力負擔。
(三)為避免大流行期間人員大量聚集,辦公室空間可規劃適度區隔人員距離,並利用網路、傳真、電話、視訊等工具,依業務性質規劃部分人員在家工作。
三、出勤處理各機關除公務人員部分依下列規定外,其餘人員(含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按其身分屬性,分別適用其出勤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人員,如須請假以事、病或休假辦理。
(二)各機關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或檢疫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規定核給公假(由當事人先行通知服務機關,事後持隔離通知書請公假)。
(三)各機關執行上遇「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隔離或檢疫」請假相關疑義,由銓敘部負責釋示。
(四)學校停課後,公教員工如須照顧子女,得參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以停止辦公登記處理。
(五)各機關得評估規劃自主出勤管理措施。
四、加強辦公廳舍防護
(一)各機關辦公場所應保持空氣流通,並維持整潔。
(二)各機關辦公場所應提供便利之洗手用品(肥皂或酒精性乾洗手),並於辦公場所明顯處張貼衛教宣導品。(請於行政院衛生署或該署疾病管制局之「H1N1 新型流感專區」下載)
(三)各機關宜儲備適量口罩,以供突然身體不適之同仁使用。
(四)各機關宜提前建置電話會議、視訊會議等遠端通信機制,以備未來疫情嚴重時期可加以運用,避免人與人間密切接觸。
(五)各機關如有員工被研判為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請依衛生單位之指示,配合辦理疫情調查等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