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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府法二字第 0980003668 號
要旨
關於「臺灣省 97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之「建請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於函頒下達間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時,應確實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50 號意旨,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或事前徵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出具書面」提案
主旨
有關「臺灣省 97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 貴府提案「建請中央各部會主管機關於函頒下達間接對外發生效力之行政規則時,應確實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50 號意旨,應予地方政府人員列席此類立法程序表示意見之機會,或事前徵詢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出具書面意見」案,業經行政院秘書長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98 年 5 月 12 日院臺規字第 0980020425A 號函辦理。二、查本案前經本府依據「臺灣省 97 年度法制訴願業務研討會」 貴府提案於 98 年 1 月 19 日以府法二字第 0981800012 號函報請行政院參採,經行政院秘書長函復略以:「……請本院參採一案,業以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12 日院臺規字第 0980020425 號函請本院所屬各部會查照辦理在案」。三、檢附行政院秘書長 98 年 5 月 12 日院臺規字第 0980020425A 號及第 0980020425 號函影本各 1 份。正 本:花蓮縣政府副 本:宜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基隆市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本府法規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