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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8963 號
要旨
對於拍賣抵押物事件,司法事務官應審酌聲請人提供之內容是否符合民法第 873 條之要件,不宜逕依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之規定駁回其聲請
主旨
關於法院適用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2點及第 3 點規定乙事,本院補充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按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 2 點及第 3點規定,其目的係供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時,分別依各點所列各款事項審查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民法第 873 條之要件規定。至前開各點「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之規定,係指前開事件如有欠缺各款所列事項,致無法認定其符合民法第 873 條之要件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訴訟要件審查之規定尚屬有間。是司法事務官辦理前開事件,應審酌聲請人提供之內容是否符合民法第 873 條之要件,不宜認只要欠缺前開各點其中一款情事,即駁回其聲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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