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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22430 號
要旨
關於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其所稱「轉讓」,係指當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所為股權之移轉而言,解釋上不包括法律事實成就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情形
主旨
關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非證券商股東因死亡或辦理解散清算,其繼承人或股東依法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涉及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6 月 1 日金管證交字第 0980015181 號函。二、按證券交易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其股份轉讓之對象,以依本法許可設立之證券商為限。」其所稱「轉讓」,應係指當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所為股權之移轉而言,解釋上不包括法律事實成就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情形。故貴會來函說明二所提意見,本部敬表同意。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個案時,仍由檢察官或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依法處理。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