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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800197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為提高強制執行績效,避免無不可歸責理由仍長時間未進行執行程序,爰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事件合理辦理時程表」,俾促同仁及時辦理執行程序

主旨

訂定「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事件合理辦理時程表」,請 查照。

說明

一、受近年經濟因素影響,強制執行事件大幅增加,本院定期聯合視導各地方法院執行業務時,亦發現個案中,時有在不可歸責理由(例如:代辦繼承登記、債務人異議之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外,長時間未進行執行程序之情形,且未進行執行程序之期間,常未逾四個月,以規避移送自律之情事。

二、按民事執行事件與一般審判案件不同,就審判案件之審理,若顯有不當稽延,各法院固得以「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為依據,自定自律基準送請自律委員會評議,惟執行事件似不宜比照辦理,實有另定執行事件合理辦理時程之必要。茲為提高強制執行績效,於參考各地方法院實際辦理時間並加以檢討分析後,訂定旨揭合理辦理時程表,俾促同仁及時辦理執行程序,使執行流程更為順暢。

三、檢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事件合理辦理時程表」一件。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本院院長室、本院副院長室、本院秘書長室、本院副秘書長室、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人事處、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民二字第 09800197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為提高強制執行績效,避免無不可歸責理由仍長時間未進行執行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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