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財團法人辦理事務所遷移,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須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加具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所謂「主管機關」,係指原主管機關而言,並非遷移後之新主管機關
主旨
貴部函詢關於財團法人辦理事務所遷移,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所稱主管機關究指遷移前抑或遷移後之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30850 號函。 二、按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因其主事務所遷移將致其主管機關改隸,涉及原主管機關對該財團法人之管理,自應得原主管機關之核准。是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所指「須主管機關核准」,係指原主管機關,並非遷移後之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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