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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801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財團法人辦理事務所遷移,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規定,須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加具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所謂「主管機關」,係指原主管機關而言,並非遷移後之新主管機關

主旨

貴部函詢關於財團法人辦理事務所遷移,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所稱主管機關究指遷移前抑或遷移後之主管機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30 日法律決字第 0980030850 號函。

二、按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為前項聲請者,應附具聲請事由之證明文件;其須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加具核准之證明文件,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因其主事務所遷移將致其主管機關改隸,涉及原主管機關對該財團法人之管理,自應得原主管機關之核准。是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所指「須主管機關核准」,係指原主管機關,並非遷移後之新主管機關。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1801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辦理事務所遷移,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第 2 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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