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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30495 號
要旨
關於各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適法疑義
主旨
公務機關為清查農民健康保險資料,對於個人資料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7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0980132938 號函。二、貴部為協助農會清查農保被保險人之戶籍異動,擬定期籍由勞工保險局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先請貴部戶政司比對後,再將農保被保險人戶籍異動資料提供農保及農會之地方主管機關(各縣市政府),由其轉知各權責農會以落實清查之責乙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3 條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及第 5款之規定,應屬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與利用,依同法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及第 8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八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之規定以觀,貴部(社會司)及各縣市政府分別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農保條例)第 3 條規定之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及電腦處理行為。有關提供利用部分,如屬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保險監理)相符,亦得為之。至於貴部戶政司就勞工保險局所提供農保被保險人資料蒐集比對戶籍資料後,再提供貴部社會司或縣市政府乙節,其利用與貴部戶政司「戶政及戶口管理」之特定目的不符,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如符合個資法第 8 條但書第 3款「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或其他各款情形之一者,即得為之。三、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屬農保條例所定主管機關,得否就農保被保險人之戶籍異動資料為蒐集與利用,應由該會依上開個資法第 7 條、第 8 條規定審酌之,併此敘明。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民國 108 年 3 月 19 日發法字第 108200040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電資法第 8 條但書第 2 款「有正當理由僅供內部使用者」已刪除,本函釋與現行個資法不合,為避免正確概念被混淆,爰予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