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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160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已核准生效之退休金,即已轉換為一般之財產權,除有依法不得領受之情形者外,自應構成已故者之遺產,得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繼承,而關於已故領俸人員尚未至郵局辦理俸金驗證轉存手續,係屬領取退休俸之行政作業手續問題,無礙於該退休俸是否屬「遺產」之認定

主旨

關於已故領俸人員尚未至郵局辦理俸金驗證轉存之俸金是否為「遺產」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4 月 20 日選道字第 0960005389 號函。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48 條定有明文。查銓敘部 55 年 8 月 19 日(55)台為特 3 字第 09576 號函略以:「退休人員某甲於退休金具領前死亡,其退休金可依民法有關繼承規定由法定繼承人具領。」準此,退休金請領權之性質應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由繼承人繼承之;至於已核准生效之退休金,業已轉換為一般之財產權,請領取人於具領前死亡者,仍得由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繼承(本部 90 年 7 月 26 日法 90 律字第 024890 號書函、91 年 1 月 24 日法律決字第0090048142 號書函參照)。又銓敘部 91 年 3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0921100320 號書函略以:「退休人員死亡前,如有已核定未具領之退休金,嗣後經機關查驗或遺族檢證申請,未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1 條及第 12 條喪失或停止領受退休金之情形,且符合發放退休金資格者,為照護其權益,應可視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領取。」綜上所述,本件有關已故領俸人員尚未至郵局辦理俸金驗證轉存之俸金是否為「遺產」疑義乙節,倘該退休俸業已核准生效,則已轉為一般之財產權,除有依法不得領受之情形者外,自應構成已故者之遺產;至於 貴部來函說明三所述退休俸金之發放係由當事人親至立戶郵局辦理俸金驗證轉存手續云云,係屬領取退休俸之行政作業手續問題,並無礙於該退休俸係屬遺產之認定。正 本:國防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600160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已核准生效之退休金,即已轉換為一般之財產權,除有依法不得領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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