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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43160 號
要旨
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從而應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
主旨
關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開發案○○縣○○鄉○○○段○○○–○等地號土地土石採取計畫」開發計畫案,涉及信託法及民法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署 96 年 11 月 7 日營署綜字第 0960060741 號函及同年 12 月 10 日營署綜字第 0962920572 號書函。二、按信託法第 1 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準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信託財產之移轉或其他處分外,尚須受託人因此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權限;倘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而屬於消極信託者,因消極信託之受託人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似不符合信託法第 1 條所規定「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件,從而應非屬我國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本部 92 年 10 月 6 日法律字第 0920038921 號函參照)。申言之,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於受託人,如自己仍保有實際支配及收益之權利者,其移轉縱以「信託」為名,尚非信託法上之信託(本部 92 年 4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20011607 號函參照)。本件依來函所附「信託契約書」約定事項第4 點:「本件信託登記之土地,一旦政府變更地目或甲方取得登記權利人之資格,乙方應即無條件將全部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及第 5 點:「乙方保證自己本人及其繼承人對本件信託登記之土地絕不主張任何權利,如果甲方股東決議處分土地,乙方亦保證無條件配合辦理,…」之內容以觀,乙方僅為信託財產之形式所有人,並無管理或處分之權限,核屬消極信託,與信託法上所稱之信託有間。至本件有關非都市土地擬申請變更使用分區等,得否以「信託契約書」及繼承人所出具之承諾書作為本開發案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宜請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之規範本旨本於職權審認之。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