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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43586 號
要旨
有調解委員會委員連署終止與現任主席之委任關係,如係為過半數以上委員決議終止委任並辦理改選,與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8 條規定未解除原主席之任務,不得將事務再委任第三人處理,尚無不合,應得予以適用
主旨
有關貴縣三重市調解委員會 17 位委員連署終止與現任主席黃○○之委任關係,是否適用本部 90 年 2 月 15 日(90)法律字第 004375 號函釋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7 年 11 月 19 日北府法購字第 0970851309 號函。
二、按本部 90 年 2 月 15 日(90)法律字第 004375 號函示,調解委員會主席係由委員互選經過半數之委員同意所產生,其法律性質屬委任關係,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8 條規定:「調解委員會開會時,主席因故不能出席者,由調解委員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僅係於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選任臨時主席之暫行措施,並未解除原主席之任務,自亦無來函所稱委任人將該事務再委任第三人處理之情形,合先敘明。至所詢貴縣三重市調解委員會 17 位委員連署終止與現任主席黃○○之委任關係乙節,如係為過半數以上委員決議終止委任並辦理改選之情形,與前開本部函示尚無不合,應得予以適用。
正本
臺北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