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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39215 號
要旨
高雄縣政府來函詢問,關於菸酒業者已依法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卻非法走私輸入進口菸品,就該菸品應不可因此認定其係菸酒管理法第 6條規定中之「私煙」,至於此行為是否違反關稅或海關緝私等規定,應由主管機關依相關證據解釋為宜
主旨
關於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而輸入之菸品,即非私菸,若該業者以非法走私方式輸入之菸品,是否亦非私煙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7 年 10 月 20 日府財酒字第 0970250342 號函。
二、查菸酒管理法第 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對於取得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以非法走私方式輸入進口菸品或所提供之來源進口證明與進口報單資料不符,認為非屬菸酒管理法第 6 條所稱之私菸,惟是否涉及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等有關規定,宜檢附相關事證移由海關依法處理等解釋,業經財政部於 97 年 5 月 14 日以台財庫字第 09700243700 號函示在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
正本
高雄縣政府
副本
財政部中部辦公室、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