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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155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25 日

要旨

公司負責人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時,雖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石油管理法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但因處罰對象之主體不同,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而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之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97 年 4 月 24 日能油字第 09700067870 號函。

二、按石油管理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違反第 29 條第 1項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參照來函附件「經濟部裁處書」係依據上開規定處罰,所示被處分人為○○企業有限公司,顯見該行政罰以經營加油站業務之法人為處罰對象,並非自然人。

三、次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查本件加油站公司負責人夫婦另觸犯刑事法律,與前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對象,一為自然人,一為法人,主體不同,尚無上開行政罰法規定之適用。

四、另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準此,本件加油站公司負責人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如制經法院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應注意適用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共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併予敘明。

正本

經濟部能源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155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5 日發布,要旨:公司負責人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時,雖同時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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