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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6084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未依捐助章程規定進行改選乙事,係屬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事項之範園,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逕行認定之
主旨
關於函詢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下屆董事如何產生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3 月 17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707136131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7 年 4 月 30 日秘台廳民三字第 0970007194 號函略以:「……二、按民法第 32 條規定,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有關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屆滿未依捐助章程規定進行改選乙事,依前開規定,係屬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事項之範園,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逕行認定之。三、另非訟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係針對董事不能或怠於行使董事職權,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者而設。有關貴部所詢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得否依非訟事件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因涉及個案,宜由受理法院視個案具體情狀,本於法律確信依法適用之。」
三、至來函所詢本件得否參考財團法人法草案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其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辦理乙節,因財團法人法草案尚未立法通過,似不能遽予援用上開草案有關解任董事之規定。
四、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