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444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財團法人董事長改選後變更,原任董事長拒將所保管之印鑑交出,該財團法人自得請求原任董事長將印鑑交出,若原任董事長拒絕交出,新任董事會即可決議限期命原任董事長返還印鑑,如逾期仍拒絕返還,即可決議將原印鑑作廢,並向主管機關聲請變更登記;又新任董事被要求限期提出願任同意書,逾期仍拒絕提出時,可認財團法人與該董事間委任契約尚未成立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董監事變更,原任董事長拒不移交法人印鑑,及新選任董事拒不提出願任董事同意書等文件,應如何處理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11 月 26 日台內民字第 0970191510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與董監事間之法律關係,性質上屬於民法上之委任,而委任關係終止後,受任人負有將所保管之物品移交與委任人之義務。本件來函所詢財團法人董事長改選後,原任董事長拒將所保管之印鑑交出,因原任董事長與財團法人間之委任業已終止,該財團法人自得請求原任董事長將其所保管之印鑑交出,若原任董事長拒絕交出所保管之印鑑時,為維持該財團法人目的事業之達成及業務之正常運作,該財團法人之新任董事會即可決議限期命原任董事長返還印鑑,原任董事長逾期仍拒絕返還,即可決議將原印鑑作廢,並向主管機關聲請變更登記,來函說明二所載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次按委任契約雖屬諾成契約,然財團法人於要約時,如以新選任之董事提出願任董事同意書作為該委任契約成立之要素,而新任董事經被要求限期提出願任同意書,逾期仍拒絕提出,解釋上可認財團法人與該董事間委任契約尚未成立(民法第 153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從而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該財團法人自得依章程補選遞補缺額。至來函說明三未區別「提出願任同意書」是否為委任契約成立之要素,遽認逾期未提出願任同意書之董事均視為委任契約未成立乙節,容有商榷餘地。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444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董事長改選後變更,原任董事長拒將所保管之印鑑交出,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