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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12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行政執行處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定非義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行政執行處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再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聲明異議者,債權人如不否認其權利,行政執行處固得撤銷其命令或停止強制執行,但債權人若否認其權利時,自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而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求解決(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號、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八號裁判意旨)。經查,本件行政執行處認義務人營業處所內之系爭動產為義務人之責任財產,而予以查封;且本件查封物亦經移送機關指認係義務人所有,揆諸前裁判意旨,異議人主張行政執行處查封之動產係其所有乙節,自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2 年度署聲議字第 128 號異議人即利害關係人 林○○右列異議人因義務人○○紙業加工廠(連○○)滯納違反水污染防治條例罰鍰行政執行事件,對於本署臺南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水污罰執特專字第九三號執行事件查封義務人所有動產之執行程序,認有侵害利益之情事,向本署臺南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臺南行政執行處(下稱臺南處)九十年度水污罰執特專字第九三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門牌號碼在○○縣○○鄉○○村○○○鄰○○○○之○○號房屋內乾燥機二台、怪手二台、堆高機二台及印刷機五台等動產,惟該動產係異議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五日出租予義務人,租期自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至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止共五年,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八十九年營公字第二○八號公證書為憑,請求撤銷本件查封動產執行程序。另其已向臺南地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暫緩決定、執行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台南縣政府(下稱移送機關)以義務人排放廢(污)水未符放流水標準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經實地勘查仍未改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九府環水處字第二九五號至第七九三號處分書科處罰鍰新台幣二、九九四、○○○元,並以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八九府環水字第三○八三四號函限期繳納,異議人逾期未繳納,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四月間移送臺南處執行。嗣臺南處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同年月二十一日現場執行查封義務人所有之動產,並經移送機關指認,合先敘明。

二、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由執行機關撤銷其執行處分,係指查報之財產確定非債務人所有者而言。若該財產是否義務人所有尚待審認方能確定,執行機關既無逕行審判之權限,尤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自應由主張有排除強制執行權利之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以資解決。再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聲明異議者,債權人如不否認其權利,執行機關固得撤銷其命令或停止強制執行,但債權人若否認其權利時,自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而應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求解決(參照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號、九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八號裁判意旨)。經查,本件依臺南處執行卷附原處分書所載務義務人連○○所營之○○紙業加工廠,設於○○縣○○鄉○○村○○○○–○○號,且該處分書送達由義務人在該址親自簽收,又參酌臺南處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該址現場執行筆錄所載,據在場人陳稱:廠裡事務均由連○○處理之詞,及佐以現場執行亦拍攝有○○紙業加工廠之證據資料,是本件臺南處以義務人連○○所營之○○紙業加工廠設址於台南縣○○鄉○○村○○○○–○○號(非○–○○號),就該處所內之財產,認定屬於義務人之責任財產,而予以查封;且本件查封物亦經移送機關指認係義務人所有,揆諸前裁判意旨,異議人主張臺南處查封乾燥機二台、怪手二台、堆高機二台及印刷機五台係其所有乙節,自非聲明異議所能救濟。至於異議人主張已向臺南地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本署暫緩決定、執行乙節。查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聲明異議決定不因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而應暫緩決定,異議人主張請求本署暫緩決定,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人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92 年 5 月 5 日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署長 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12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按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現債權人查報之財產確非義務人所有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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