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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3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按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參考「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二之(四):「確定判決命合夥履行債務者,應先對合夥財產執行,如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之。但其人否認為合夥人,而其是否為合夥人亦欠明確時,非另有確認其為合夥人之確定判決,不得對之強制執行。」規定,如經行政執行處審認義務人為合夥組織,如該合夥組織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行政執行處得就行政處分主體未列名之合夥人之個人財產執行(參照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查本件執行名義即移送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記載義務人為○○企業社,經查○○企業社為合夥組織,異議人為合夥人之一,移送機關表示義務人○○企業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行政執行處自得就異議人之個人財產執行。

案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2 年度署聲議字第 350 號異議人即義務人 楊○壽右列異議人因義務人○○企業社滯納代履行費用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九十二年度水保罰執特專字第二○三號執行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竹執丁九十二年罰執字第○○○○○二○三號執行命令,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該處認其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左:

主 文異議駁回。

事 實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處分對象為○○企業社即邱○英,亦即其執行名義之義務人並非異議人,二者亦屬不同之法律主體,縱原處分機關另依其他資料,可認定○○企業社為合夥組織,異議人為其合夥人之一,仍應由苗栗縣政府(下稱移送機關)先對異議人作出處分,並於異議人循行政爭訟程序爭執無效確定後,始能據以對異議人為強制執行,更何況異議人並非○○企業社之合夥人,無以對○○企業社之執行名義對異議人為執行之餘地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移送機關以○○鄉○○湖○○○之○○、○○○之○○○地號殘壁復整工程(即老○山代為履行案)業已竣工,請義務人○○企業社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前補繳新台幣(下同)四、二六八、四四○元,義務人逾期未繳納,經移送機關於九十二年三月間移送新竹行政執行處(下稱新竹處)執行。嗣移送機關以義務人○○企業社無財產可供執行,且義務人○○企業社為合夥組織,而異議人為合夥人,遂請求新竹處就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新竹處爰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以竹執丁九十二年罰執字第○○○○○二○三號執行命令,就異議人對於第三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苑裡分公司之租賃債權,在四、二六八、四四○元範圍內禁止異議人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異議人清償,並將該金額交付新竹處轉移送機關處理。異議人不服,以如事實欄所載之事由向新竹處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按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參考「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二之(四):「確定判決命合夥履行債務者,應先對合夥財產執行,如不足清償時,得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之。但其人否認為合夥人,而其是否為合夥人亦欠明確時,非另有確認其為合夥人之確定判決,不得對之強制執行。」規定,如經行政執行處審認義務人為合夥組織,如該合夥組織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行政執行處得就行政處分主體未列名之合夥人之個人財產執行(參照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決議)。查本件執行名義即移送機關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府農保字第九一○○一二四四六一號函(處分),其記載義務人為○○企業社,新竹處依移送機關九十二年五月九日府建工字第○九二○○四二九七○號函報之義務人○○企業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所示,義務人○○企業社為合夥組織,合夥人除負責人邱○英外,尚有邱○鎮、柯○錦及異議人,經新竹處請移送機關陳報義務人○○企業社之財產,移送機關表示義務人○○企業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逕對合夥人之財產執行,從而,依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異議人既為義務人○○企業社之合夥人,甚為明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新竹處自得就行政處分主體未列名之異議人之個人財產執行,並依法核發執行命令,自無不合。異議人主張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件處分對象為○○企業社即邱○英,亦即其執行名義之義務人並非異議人,二者亦屬不同之法律主體,縱原處分機關另依其他資料,可認定○○企業社為合夥組織,異議人為其合夥人之一,仍應由移送機關先對異議人作出處分,並於異議人循行政爭訟程序爭執無效確定後,始能據以對異議人為強制執行,更何況異議人並非○○企業社之合夥人,無以對○○企業社之執行名義對異議人為執行之餘地云云,並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 92 年 8 月 7 日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署長 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年度署聲議字第 3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按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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