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430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此恐有侵權之疑慮

主旨

有關行動電話(手機)具 GPS (全球定位系統)定位、追蹤及遙控自動回報功能,衍生侵害不知情第三人隱私權疑義乙案,謹提供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10 月 8 日通傳技字第 09843026540 號函。

二、按貴會來函資料所示,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功能,使電信業者及手機申辦人得探知親子關懷機使用者(下稱使用者)之個人通訊隱私或使用情況(如通話內容、所在位置等)。其中電信業者利用手機系統蒐集、利用使用者個人資訊,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第 18 條第 1 款及第 23 條但書第 4 款規定,於取得當事人(親子關懷機使用者)書面同意後為之。手機申辦人雖非本法之規範主體,然為保障使用者之隱私權,亦應讓使用者得知其通話內容及所在位置等資訊將有被申辦人擷取之可能性。又倘使用者為未成年人,其書面同意之行為,依民法第 76條至第 79 條之規定,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意思表示之代理或補充,併予敘明。

三、又依來函所示之手機監聽功能,可能使電信業者及申辦者間接侵害手機使用者之通話相對人(下稱第三人)之通訊隱私,且因該第三人不具固定性,亦難期待電信業者及申辦者得事先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因此恐有侵權疑慮。

正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430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1 月 03 日發布,要旨:關於親子關懷機具有定位、追蹤、回報、遠端監聽及 SOS 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