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4538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土地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目的,而且土地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但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同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因此,該土地難認其設定地上權是否符合民法第 832 條所規定之要件

主旨

土地上已有建物,可否再以該土地全部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80725706 號函。二、按民法第 832 條規定,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以適於建築房屋或設其他工作物或種植竹林者為限(司法院釋字第 408 號解釋文參照)。又設定地上權,自以具有上開法條所示之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意思而設定(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84 年度重上字第 58 號判決參照)。次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其規定排除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之適用,以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司法院釋字第 562 號解釋、謝在全著「民法物權(上)」,96 年 6 月修訂四版,頁 525 參照)。本件系爭土地 3 筆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惟其中 2筆土地上已有建物存在,事實上非先就土地上建物為處分(如拆除房屋),難以達到建築房屋之目的。又本件系爭 2 筆土地(地號 145及 151 號)及其建物之共有人雖相同,然縱使土地共有人依上開土地法規定同意設定地上權,尚無法逕認就拆除建物之處分亦獲同意。準此,該 2 筆土地尚難認其設定地上權符合上開民法第 832 條規定之要件。三、另按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者,須有意思表示存在,在雙方(契約)行為則為物權變動之合意(謝在全著「民法物權(上)」,96 年 6 月修訂四版,頁 98-100參照)。本部 80 年 8 月 26 日法律字第 12992 號函釋所稱「合意」,即指土地所有權人與地上權人就地上權之設定,意思表示合意一致而言。故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取得多數土地共有人之同意,乃就土地所有權之處分權能而為規定,但仍須依設定地上權之內容與地上權人合意一致,並訂立書面契約。是以,本部上開函釋所指「合意」與共有人對共有物處分、變更之同意,係屬二事,併此敘明。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4538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本件土地均約定以供建築使用為目的而為地上權設定,縱使其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