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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80050070 號
要旨
關於菸害防制法並無針對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之容器標示與實際不符之處罰規定,得否依菸酒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裁處之疑義
主旨
菸品焦油、尼古丁之含量標示不實,如何處罰法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 98 年 11 月 23 日署授國字第 0980701184 號函。
二、本件所詢菸品之尼古丁、焦油含量雖未超過最高含量限制,但菸品容器標示之尼古丁、焦油含量與實際不符;因菸害防制法就該行為並無處罰規定,是否得依菸酒管理法或商品標示法裁處乙節,事涉財政部及經濟部職掌,建請先徵詢該 2 法規之主管機關意見,如仍有法律適用疑義,請 併同上開主管機關意見,再行賜函憑辦。
正本
行政院衛生署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