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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80030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關於通訊監察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點、第 29 點規定,各法院宜每年派員監督執行情形,並製作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報告書備查

主旨

為落實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保障,法院至少每年派員至建置機關或執行處所,監督其通訊監察業務執行情形,請 查照。

說明

按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8 點:「法院監督偵查中案件之通訊監察,得隨時以命執行機關提出報告、派員至建置機關或執行處所監督,或使用電子設備為線上監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行之。但應作成紀錄備查。」、第 29 點:「法院就通訊監察案件派員監督執行情形者,受指派人員應製作監督紀錄備查。」。是以,法院至少每年派員監督通訊監察案件執行情形,並製作監督通訊監察執行情形報告書存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0980030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關於通訊監察案件,依據法院辦理通訊監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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