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關於全部繼承人為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人時,遺囑執行人得否免先辦理繼承登記,核屬土地登記事項,仍涉土地法第 18 條對於此類情形未設處理機制,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審酌有無研修相關法規之必要,以及斟酌是否有涉及非訟事件法適用之疑義
主旨
關於全部繼承人為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籍人時,遺囑執行人或遺產清理人如何將遺產遺贈登記予受遺贈人,或因必要而變賣遺產時如何辦理權利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 月 19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3618 號函。 二、按遺囑執行人之職務,主要係依遺囑內容管理遺產、執行分配遺產予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民法第 1215 條第 1 項及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314 號判決參照);又民法就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既為各別規定,二者職務有所不同,亦無使遺囑執行人得準用關於無人繼承之規定。是來函說明三(一)使遺囑執行人得依民法第 1179 條規定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之見解,尚有未妥(臺灣高等法院 87年度家抗字第 50 號裁定及司法院 81 年 2 月 27 日廳民一字第 02696 號函意旨參照)。至旨揭情形外國繼承人如何取得是類土地權利,本部迭次答覆 貴部在案(本部 95 年 10 月 20 日法律字第 0950038602 號函、97 年 10 月 3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30346 號函、98 年 10 月 14 日法律字第 0980020093 號函意旨參照),本件關於遺囑執行人得否免先辦理繼承登記,核屬土地登記事項,仍涉土地法第 18 條對於此類情形未設處理機制,請 貴部本於職權審酌有無研修相關法規之必要。另來函說明三(二),同屬土地登記事項,亦請貴部併為斟酌,至如有涉及非訟事件法適用疑義,宜請逕洽司法院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