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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08820 號
要旨
關於中華法政工商暨農漁環保教育協會申請籌組,依其章程觀之,與內政部主管犯罪偵查、矯正、保護、政風及行政執行等業務無關,因此,內政部不宜擔任該事業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主旨
有關「中華法政工商暨農漁環保教育協會」申請籌組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2 月 24 日台內社字第 09900284492 號函。
二、本件「中華法政工商暨農漁環保教育協會」申請籌組案,依其章程草案第 2 條、第 5 條所定該協會之宗旨及任務觀之,係屬工商、農漁業、環保及教育等事務,與本部主管犯罪偵查、矯正、保護、政風及行政執行等業務無關,本部不宜擔任該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以,該會章程草案第 6 條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法務部」等字,建請修正。至於本申請案之團體名稱、發起人名冊學經歷是否與該章程草案所列宗旨任務相符問題,本部無意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