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法政決字第 0991102547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9 年 03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關於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與所得稅法第 11 條所定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有間,自然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規範之關係人,也就無該法適用之餘地

主旨

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該會安全衛生處所提「99 年度推動勞工全面照護及產業醫生培訓計畫案」所生利益衝突迴避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政風室 99 年 3 月 2 日勞政字第 0990120061 號函。 二、按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人員,本法第 2 條定有明文。貴會外聘之顧問若不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任一身分,而毋庸申報財產,即與本法所指公職人員之要件有別。 三、次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本法第 9 條定有明文;所謂關係人,係包括公職人員、其配偶、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而所稱營利事業,則指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定「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方式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本法第 3 條第 4 款及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2 項復有明文。來文所指財團法人○○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顯與前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有間,自非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而無本法適用之餘地。

正本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政決字第 09911025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