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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06150 號
要旨
各法院應轉知並協助受委託辦理少年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之機關或團體,擬具計畫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緩起訴處分金,以強化高風險少年(如中輟生)之輔導
主旨
為強化高風險少年之輔導,並達有效預防少年犯罪之目的,請轉知各地方(少年)法院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96 年 3 月 19 日法保決字第 0961000762 號函辦理。
二、各法院如為強化高風險少年(如中輟生)之輔導,預防犯罪,應轉知並協助受法院委託辦理少年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之機關或團體,依「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金作業要點」及「公益關懷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方案」(如附件)規定,擬具計畫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申請緩起訴處分金。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