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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05916 號
要旨
受保護管束人經核准出國,得以一般身分出境,外交部將受理申請並於核准期間內發給護照,請少年法院(庭)法官核准此類案件時,將護照製發時日等因素納入考量,以杜爭議
主旨
檢送外交部現行受理經核准出國之受保護管束人申請護照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外交部 96 年 3 月 14 日部授領一字第 09667008730 號函辦理。
二、前揭函文意旨略稱,受保護管束人倘經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核准出國期間內,因得以一般身分出境,外交部將依規定核發護照,惟護照登載之發照日期及實際核發日期,均不得早於准核出國之起始日,以符法制規範。故少年法院(庭)法官於核准是類出國申請案件時,請將該部依法不得提前發照及製發護照尚須時日等納入考量,以免當事人滋生爭議,並於核准出國定案後,即通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進行註記並電腦連線傳輸該部供其辦理。
三、檢附前函文影本乙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