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60000073 號
要旨
服役中受保護管束少年,關於其保護管束執行之囑託,即日起改以各軍種司令部為代執行機關,惟地方(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仍負主要執行責任,請和部隊長官保持聯繫,並定期通知服役中少年回原執行法院報到
主旨
關於服役中受保護管束少年之受囑託代執行機關,即日起改為各軍種司令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國防部 95 年 12 月 14 日法浩字第0950002569 號函辦理。
二、目前本院所屬各地方(少年)法院,均囑託軍法司或軍法機關轉各軍種司令部或部隊,代執行服役中受保護管束少年之保護管束,為因應國防部落實國軍基層部隊戰訓本務,營、連級單位已不辦理公文之政策及避免軍法機關及各軍種司令部層轉及管制上的困擾,以增進代執行之時效,請依旨揭規定辦理。
三、囑託部隊代執行之保護管束案件,有因受保護管束少年所在之服役單位主官(管)異動,而無法落實執行之情況,惟囑託部隊代執行,屬協同執行性質,執行案卷仍在原法院,少年保護官本負主要執行責任,為加重受保護管束人之責任並增進執行成效,請各地方(少年)法院少年保護官和部隊長官保持聯繫及定期通知在服役中之受保護管人回原執行法院報到。
四、檢附「國防部承辦保護管束業務聯繫窗口」1 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