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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8236 號
要旨
行政院衛生署鑑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未授權於規範訂定鑑定規定,為免限制法官審判權之行使,遂於 97 年 6 月 6 日修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刪除「相對人鑑定」章,另增加法院得請主管機關提出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書面意見之機制。爰配合修正「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參考作業流程」全文,以利適用,並修正名稱為「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主旨
修正「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參考作業流程」全文,另將名稱改為「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為協助法院妥適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所定處遇計畫之保護令,本院於 90 年 7 月 4 日參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下稱規範)中「相對人鑑定」章之規定,函訂旨揭流程供各地方法院參考。嗣本法 96 年 3 月 28 日修正時,於第 14 條第 2 項新增法院核發處遇計畫保護令前,得命相對人接受鑑定之規定。行政院衛生署鑑於本法未授權於規範訂定鑑定規定,為免限制法官審判權之行使(認只能依此方式鑑定),遂於 97 年 6 月 6 日修正上開規範,刪除「相對人鑑定」章,另增加法院得請主管機關提出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書面意見之機制。爰配合修正本流程全文,以利適用,另參照現行法制作業修正名稱。
二、檢附修正規定全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會計處、本院秘書處、本院參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