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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990226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規定,部分財產項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標準,僅無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並非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倘若,有上述之情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10 點規定辦理,以符合規定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99 年 5 月 17 日(99)秘台申參字第 0991805037號函。

二、依本法第 5 條第 1 項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部分財產項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標準,僅無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非謂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否則財產申報表之公開、查閱制度,及逾期申報、隱匿為不實申報等裁罰態樣,將成具文。故上述情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 10 點規定,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方符規定。

正本

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990226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5 條及施行細則第 14 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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