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以設立公司或發行股票為由,聲請董事或公司於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應依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之規定為之,此類程序法規定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
主旨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函請釋示有關「有關個人、法人或團體為設立公司或發行股票之需,主張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之規定,向法院申請發給公司及公司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等人繫屬法院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等相關資料,法院是否宜允其所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 3 月 18 日院通文速字第 0990001766 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定有明文。法院繫屬中之民、刑事、執行事件及非訟事件,相關訴訟及非訟事件法規,就訴訟、非訟案卷之檢視、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均有明文規定,此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特別規定,因此相關資訊之公開及提供應依上揭各該程序法規定為之。如有聲請提供相關資料者,應依上揭相關法規及閱卷規則規定,表明具體案號、案由後為聲請,如未依規定具體表明,則以無具體案號、案由,無從查復為由答復。 三、至就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申請核發刑事紀錄證明,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規定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業務;另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登記,依戶籍法規定,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資料或戶籍謄本,併此敘明。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