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312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雖鄉長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之規定,不得任調解委員,但若當事人依該條例第 17 條之規定,推舉鄉長為列席協同調解之人,則不在上開規定限制之內

主旨

關於鄉長擔任協同調解人是否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 99 年 7 月 7 日嘉院貴民秀 99 核字第 3287 號函。

二、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規定:「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係由調解委員負責辦理,至當事人依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所推舉列席協同調解之人,非依法(該條例第 3 條第 1 項)聘任之調解委員,故當事人若推舉鄉長列席協同調解,不在上開規定限制之列。

正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副本

內政部、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312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雖鄉長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5 條之規定,不得任調解委員,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