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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3698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因高雄縣市 99 年底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致原高雄縣各財團法人之名稱及業務區域須配合調整變更,該等財團法人依法聲請變更登記後,其法人主體仍屬同一,與二公會合併時相關權義之調整情形究屬有別,原高雄縣各財團法人董事屆次仍可延續之

主旨

有關高雄縣政府請釋高雄縣市 99 年底合併為高雄市,原高雄縣各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屆次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8 月 13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90017020 號函。

二、依貴部 98 年 9 月 1 日台內民字第 0980162925 號令發布,自99 年 12 月 25 日,高雄縣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致原高雄縣各財團法人之名稱及業務區域配合調整變更,其依非訟事件法第 85條等相關規定聲請變更登記後,法人主體仍屬同一,與貴部 93 年11 月 24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30028784 號函釋係指二公會合併時相關權利義務案,要屬二事,貴部來函認原高雄縣各財團法人董事屆次仍可延續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099903698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發布,要旨:因高雄縣市 99 年底合併改制為「高雄市」,致原高雄縣各財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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