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1875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99 年 09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司法院(72)秘台廳(一)字第 01908 號函所稱「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係指土地登記規則「依法不應登記者」而言,至法院確定判決所為共有物分割結果有無該情形,應由受理登記機關依職權認定之

主旨

有關貴部函轉內政部函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訴字第 307 號確定判決主文所為共有物分割結果牴觸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其是否屬本院 72 年 12 月 8 日(七二)秘台廳(一)字第 01908 號函釋所稱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乙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8 月 5 日法律決字第 0999033504 號函。 二、本院旨揭函所稱「法定不許登記之原因」,係指當時之土地登記規則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現行條文第 57 條第 1 項第 2 款)「依法不應登記者」而言。至本件是否屬土地登記規則第 57 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情形,應由受理登記機關本諸職權認定。申請人如不服受理登記機關之決定者,應循同條第 2 項規定程序救濟。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秘台廳民一字第 099001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