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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099903905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夫將妻殺死後入監服刑,則夫可否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其未成年子女申請犯罪被害人遺屬補償金之疑義

主旨

檢送「法務部核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律問題」意見一覽表乙份,請查照。

說明

復貴署 99 年 8 月 30 日檢文明字第 0991001236 號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附件

┌──────────────────────────────┐│法務部核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法││律問題」意見一覽表 │├─┬────────────────────────────┤│事│夫甲將妻乙殺死後,入監服刑,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實│年子丙、女丁申請遺屬補償金,是否應予准許? ││及│ ││問│ ││題│ │├─┼────────────────────────────┤│臺│一、否定說:不應准許。 ││灣│ 理由: ││臺│ 1.按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中│ 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得不補償││地│ 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第││方│ 10 條第 2 款定有明文。依條文文義觀之,本款應係針││法│ 對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所定,例如父親殺││院│ 害母親,其未成年子女申請補償時,如予支付補償金,則││檢│ 實際可能由加害人(即法定代理人)甲取得該補償金,顯││察│ 有失妥當,乃有得不補償之特別規定(參臺灣高等法院檢││署│ 察署 95 年 11 月 6 日檢文明字第 0950013420 號函)││犯│ 。 ││罪│ 2.丙、丁為被害人乙之遺屬,依法得申請遺屬補償金,如加││被│ 害人甲死亡,丙丁未拋棄繼承,依 98 年 5 月修正後之││害│ 民法,仍為限定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為限,繼承││人│ 加害人甲生前所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須負清償渠││補│ 等領取之補償金責任。本件加害人與被害人既係夫妻關係││償│ ,於被害人遺屬申請遺屬補償金時,似宜依本法第 10 條││審│ 第 2 款之規定,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議│ 係,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而不予││委│ 補償,免滋生求償困擾(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93 年 4││員│ 月 12 日檢文明字第 0939904769 號函)。 ││會│二、肯定說:應予准許。 ││ │ 理由: ││ │ 1.丙、丁係未成年子女,父甲殺母乙後入監服刑,頓失雙親││ │ 扶養,為免渠等之生活陷入困境,落實本法保護犯罪被害││ │ 人遺屬之立法精神,應予補償,並得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 │ ,且依本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即得避免加害人甲取得補償金。││ │ 2.本件加害人係入監服刑,尚未死亡,亦未被判死刑,無如││ │ 上述否定說理由 2 繼承之問題。 ││ │三、決議:採肯定說。 │├─┼────────────────────────────┤│臺│研究意見:採否定說。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法│一、本件應由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代理申請補償金。 ││務│二、理由如下: ││部│ 1.本件加害人甲已入監服刑,應屬事實上不能行使親權,按││核│ 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復│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意│ 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見│ 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 │ 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其所稱││ │ 「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兼指法││ │ 律上不能(例如受停止親權之宣告)及事實上之不能(例││ │ 如在監受長期徒刑之執行、精神錯亂、重病、生死不明等││ │ )而言(最高法院 62 年台上字第 415 號判例參照)。││ │ 2.本題未成年人子女丙、丁二人之父甲將母乙殺死後,入監││ │ 服刑,應認甲事實上不能行使、負擔對於丙、丁之權利義││ │ 務,其母又已死亡,依上開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規定││ │ 之法定監護人,即當然為丙之監護人,無待法院裁判(司││ │ 法院第 16 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意見參照)。準此,依││ │ 題示甲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其未成子女丙、丁申請遺屬││ │ 補償金,其代理權自有欠缺,應命補正,改由丙、丁之監││ │ 護人代理申請,並以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為考量,依民││ │ 法第 1103 條第 1 項規定由監護人為財產管理或依犯罪││ │ 被害人保護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將補償金委交犯罪被││ │ 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保字第 099903905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發布,要旨:有關夫將妻殺死後入監服刑,則夫可否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理其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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