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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99046761 號
要旨
函復國防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標售處分適法性」關於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究否包含「處分」方式所為之研提意見
主旨
關於貴部函請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土地標售處分適法性」研提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9 年 10 月 15 日國政眷服字第 0990014042 號函。
二、按行政院 99 年 9 月 10 日召開「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第 5次會議紀錄五、會議結論之(六)略以「有關國軍老舊眷村土地適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進行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之限制,宜就相關法條予以確認。請國防部洽法務部研提法律意見書,....。請國防部儘速彙整相關意見送財政部提報督導小組,如有必要,可召開臨時會議。」貴部即於 99 年 9 月 24 日邀請相關機關召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標售處分適法性及多元處分方式」研討會議,針對上開問題,本部代表已於會上表示意見略以:「96 年 12 月 12 日修正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規定之『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依文義解釋,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究否包含『處分』之方式,似有疑義,然依國防部代表所提供之相關修法資料及解釋,上開規定應係立法疏漏不慎刪除『興建住宅社區」與『處分」間之『、』號,是以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之『處分』,應亦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解釋。」
正本
國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