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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政字第 09990461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北、高市議會議員卸(離)職及就(到)職申報,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辦理,即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而公職人員於喪失法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則依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主旨

有關北、高市議會議員卸(離)職及就(到)職申報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秘書長 99 年 10 月 12 日(99)秘台申參字第 0991810944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 1次。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 2 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本法第 3 條定有明文。又所稱「卸(離)職當日」,係指任期屆滿之日或實際離職之日,則為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6項所明定。

三、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臺北市及高雄市議會議員既於本(99)年 12 月24 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本部 88 年 11 月 4 日 法 88政字第 042760 號函釋就有關「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其任期屆滿當選連任,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之身分,均屬(修正前)本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3 項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部分之函釋意旨,與本法現行規定有所不符,應停止適用。

正本

監察院秘書長

副本

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料、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8 年 11 月 4 日(88)法政字第 042760 號函,與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不符之部分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2 年 3 月 5 日法廉字第 10205006040 號函,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政字第 09990461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關北、高市議會議員卸(離)職及就(到)職申報,應依公職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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