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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0700812 號
要旨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所稱「社會救助」是否僅限於同法第 2 條規定之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等項目。又與同法第 8條所稱「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範圍是否不同,請參酌社會救助法立法意旨釐清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民○眷基金會辦理業務(含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獎學金、助學金、重點救助、身心障礙戶救助等),其性質是否屬於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9 年 10 月 6 日台內社字第 0990201300 號函。
二、查社會救助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及第 8 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其中,第 5 條之 1 與第 8條規定用語不一,建請貴部參酌社會救助法立法意旨,本於權責先行釐清上開條文中之『社會救助』與『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範圍是否不同,及第 5 條之 1 所稱「社會救助」是否僅限於同法第 2 條之項目。
三、另據來函主旨所示,財團法人○民○眷基金會辦理業務項目包含榮民重大災害『救助』事項、獎學金、助學金、重點救助、身心障礙戶『救助』、亡故榮民及現役軍人之大陸繼承人申請遺產之核發、其他有關榮民榮眷福利及服務等(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 2 條規定參照),上開業務中雖有名為「救助」之事項,惟其內涵是否相當於社會救助法第 8 條所稱「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請參酌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意見本於權責審認。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