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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99055068 號
要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係針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明定免除訴願或其先行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程序經濟原則及提高行政效能之立法目的,故該條文所稱之「免除」,係為「應」免除,而非「得」免除
主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9 年 12 月 8 日公法字第 099000897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上開條文所稱之「免除」,宜解為「應」免除,並非「得」免除,業經本部 90 年 5 月 8日(90)法律字第 015874 號函釋在案。另查司法院秘書長 89 年10 月 5 日(八九)秘台廳行一字第 21502 號函意旨,似亦採相同見解(本部 89 年 10 月 12 日(89)法律決字第 037933 號函參照)。是以,本部上開見尚無變更,合先敘明。
三、至來函所詢提供行政程序法最新修正草案乙節,因行政程序法修正條文刻正研擬中,相關修正條文尚未定案,本部未便提供,併此敘明。正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