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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二字第 03639 號
要旨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增建違建物,與法定地上權成立要件不合。如該違建物在抵押權設定時既已存在,可否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宜以該違建物是否原有合法使用土地之權限而定
全文內容
一、按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或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亦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民法第 876 條定有明文。故必須土地及建築物於設定抵押權時已同時存在,始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57 年台上字第 1303 號判例參照),如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增建違建物,似與前述法定地上權成立要件不合,僅生同法第 877 條所定之問題。如該違建物在抵押權設定時已存在,則可否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似以該違建物是否原有合法使用土地之權限而定(最高法院 64 年臺上字第 110 號判例參照)。
二、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事件涉訟時,應由承辦法官依職權認定之,至於本件申請登記應否准許,係屬地政機關職權,宜由其自行決定之。